婚内强奸争议:婚姻是性义务还是性同意?很多人觉得,如果领了结婚证都要算QJ,
婚内强奸争议:婚姻是性义务还是性同意?很多人觉得,如果领了结婚证都要算QJ,以后结婚证是不是要注明:婚内夫妻需双方愿意,任何一方强迫或强行趁对方熟睡、醉酒、意识不清时行房事皆可判为JQ罪。结婚有风险,办事要慎重!更有人怒气冲冲地算了一笔账:没结婚证能睡觉吗?能。不结婚能生孩子吗?能。孩子能上户口吗?现在政策也允许。可有了结婚证呢?老婆照样可以不跟你睡——硬来就叫强奸;但她能和别人睡,这算个人自由。老婆可以不给你生孩子,但和别人生孩子也没啥大事,户口照上不误。男人呢?花光几代积蓄娶来的老婆,结婚后什么都保证不了,连睡一张床的资格都没有。唯一能“保证”的,就是离婚时她可能分走一半家产……当结婚的成本比嫖资还高,而结婚对象的道德水平还不如小姐时,这婚结得有什么意思?账算得噼啪响,怒火烧得旺,可这账本从一开始就记歪了。结婚证从来不是性权利的保证书。它不能强迫一方必须和另一方睡觉,就像它不能强迫一方必须给另一方端茶倒水一样。法律管这个叫“性自主权”——身体属于自己,跟谁亲密,什么时候亲密,自己说了算,天王老子也不能强迫,配偶也一样。内蒙古那个案子血淋淋地摆着: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里把妻子打得腰椎骨折还强行发生关系,现在正等着法律的审判。结婚证?这时候成了指控他强奸的加重情节!法律的态度冰冷又清晰:婚姻关系绝不等于永久的、无条件的性同意。“那她跟别人睡就没事?”这质问里憋着口恶气。真没事吗?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:夫妻互相负有忠实义务。一方出轨,搞婚外情,这就是板上钉钉的过错!离婚分财产时,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这个过错,判决出轨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。法律还规定了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——精神损失费、青春补偿费,名目可以很多。觉得法律“管不了”“不惩罚”?那是对法律太陌生。那张结婚证,恰恰是追究背叛者责任最有力的凭据之一。至于“花光积蓄娶老婆”的苦水,更是混淆了靶子。天价彩礼、掏空家底结婚,这是某些地方令人窒息的陋习,是亟待改变的社会问题,但它本身不等于婚姻制度有问题。就像有人被电信诈骗了,不能怪银行账户这个工具不好使。把对陋习的愤怒,一股脑扣在婚姻制度头上,是打错了板子。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男人必须倾家荡产才能娶老婆,也从来没有说离婚就一定要平分财产——尤其是当财产来源清晰,或者一方存在严重过错时。觉得法律偏向女方?去看看法院的真实判决书吧,财产分割的依据是贡献大小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、过错程度等,性别从来不是唯一标准。那种“结婚证=卖身契”的想法,骨子里还是把女人当成了男人的附属品,一种“我花钱买来的东西”。婚姻的本质是什么?是两个独立人格基于自愿的结合,是经济、情感、生活的深度合作与捆绑。它提供的是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义务关系:生病了你有签字权,财产共有也意味着风险共担,债务也可能要一起扛。它给子女一个明确的、受法律保护的身份。它是在你失去行为能力时,确保最亲近的人能合法替你决定的关键保障。这些实实在在的东西,能用“能不能保证睡觉”来衡量吗?回到那个刺耳的对比:当结婚成本远高于嫖资,而对象道德低于小姐时……这种极端化的、充满侮辱性的比喻,本身就折射出对婚姻理解的扭曲和对他人的极端不尊重。健康的婚姻从来不是一场交易,更不是一场零和博弈。它无法用简单的成本收益表来核算。它的意义,在于两个成年人选择共同面对生活的风雨。在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框架内,建立一份稳固的联结,寻求比独自一人时更多的支持、温暖和保障——当然,这一切的前提是平等、尊重和自愿。觉得结婚没意思?没问题,法律赋予你不结婚的自由。但若因对婚姻制度的误解或对个别现象的愤怒,就彻底否定这张证书所承载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,甚至用侮辱性语言贬低他人,那最终困住的,恐怕只有自己。那张结婚证,它不保证爱情永恒,不承诺身体专属,它只提供一份法律契约,至于契约里是蜜糖还是砒霜,终究是签字的两个人自己酿的。你怎么看?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该不该放宽?